关于加班涉及的法律问题

请教各位前辈:我司6月8日-27日连续加班无一休息日,公司没申请综合工时制度,但是公司有将5天加班按200%的计算方式算还给我们.请问这样会不会涉及法律问题,因为此月我司加班时数已达48小时,正常工作176小时,周六周日加班最长16小时/周,这几个数据似乎都远大于劳动法关于工时的规定,在公司有申请周六加班、又有按正确计算工资的方法计算我的工资的情况下,还违法吗?请各位前辈指点指点。感激不尽!

  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由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2个回答  2009-08-06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员工有三项权利:1、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加班工资。2、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单位加班时间超过规定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单位减少加班时间,保证员工的休息和身体健康。3、是否加班,需要员工同意,员工可以拒绝加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8-06
这是违法的
因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算起来你的工作时间已经超标了,虽然你公司有按规定发你200%的工资报酬,但实际上这种报酬是建立在前两款的基础之上的。
第4个回答  2009-08-06
1 显然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经过协商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加班药追求劳动者的同意。
2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实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工会都会伟你解决这样的烦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