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6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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