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如何确立的?

如题所述

1947年和1949年,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压迫的印度、中国人民通过斗争相继取得独立和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印度是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但西方殖民主义造成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发展。1953年9、10月间,中、印总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两国政府代表于12月就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在北京谈判。

12月31日,周总理在中南海接见以驻华大使赖嘉文为团长的印度政府代表团。周总理说:“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一天一天地会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国时确立的,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赖嘉文表示完全同意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

经过4个月的协商,双方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写进了该协定的前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写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签署的正式文件。

同年6月,周总理在出席日内瓦会议回国途中访问了印度、缅甸。6月24日至28日,周总理应印度总理尼赫鲁的邀请访问印度。其间和尼赫鲁总理进行了6次正式会谈。会谈中周总理提出:“我们应该以我们共信的原则给世界建立一个范例,证明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尼赫鲁欣然赞同。

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声明指出:“最近中国和印度曾经达成一项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它们规定了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内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处。两国总理重申这些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而现时存在的恐惧和疑虑,则将为信任感所代替。”

紧接着,周总理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于6月28日至29日访问缅甸。会谈时,周总理对吴努说:“世界上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只要以五项原则来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是可以和平相处的。”“新中国的政策是和平政策,我们愿意按照五项原则与世界上一切国家友好相处,何况缅甸和中国还是有亲戚关系的国家。”周总理建议就此发表一个声明,吴努深表赞同。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宣布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

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立即受到国际舆论的重视和赞扬,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拉国家的支持和赞同。

参考资料:http://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hpgcwxyzgjyth/t139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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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2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作为根本出发点,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中,首先是双边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指导中国同各国发展关系的一贯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产物。和平共处思想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许多被
压迫民族摆脱了殖民统治的枷锁,作为一支新兴力量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为了维护和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他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对抗仍然束缚、排斥和歧视他们的国际旧秩序。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在积极争取同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时,继承与发展了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与印度、缅甸一道,共同倡导与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解决两国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协定中,首次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它运用于解决中印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问题。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及缅甸总理吴努分别举行了会谈,在6月28日和29日先后发表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都强调指导双方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举行了亚非会议。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提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十项原则,要求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行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这十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在这之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开始时更多强调的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关系,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也应该贯彻这五项原则。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0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30多年来经受住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在促进国际政治新秩序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会见了印度政府代表团。这个代表团是来参加有关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的。周恩来会见他们的谈话记录是竖排手写在红格纸上的。从记录中可以得知,这次谈话是下午一点开始在中南海西花厅进行的。周恩来对客人们说,中印两国的谈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了,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展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天好起来,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立时确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这个记录是现在所能看到的中国领导人最早谈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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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9-18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第3个回答  2009-09-2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作为根本出发点,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中,首先是双边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指导中国同各国发展关系的一贯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产物。和平共处思想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许多被
压迫民族摆脱了殖民统治的枷锁,作为一支新兴力量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为了维护和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他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对抗仍然束缚、排斥和歧视他们的国际旧秩序。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在积极争取同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时,继承与发展了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与印度、缅甸一道,共同倡导与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解决两国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协定中,首次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它运用于解决中印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问题。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及缅甸总理吴努分别举行了会谈,在6月28日和29日先后发表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都强调指导双方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举行了亚非会议。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提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十项原则,要求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行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这十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在这之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开始时更多强调的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关系,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也应该贯彻这五项原则。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0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30多年来经受住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在促进国际政治新秩序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4个回答  2009-09-2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怎样提出来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杰出贡献,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关于它的提出,背后还有一段故事。
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会见了印度政府代表团。这个代表团是来参加有关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的。周恩来会见他们的谈话记录是竖排手写在红格纸上的。从记录中可以得知,这次谈话是下午一点开始在中南海西花厅进行的。周恩来对客人们说,中印两国的谈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了,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展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天好起来,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立时确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这个记录是现在所能看到的中国领导人最早谈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记载。
4个月后,两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协定开头有这样一段话:“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在外交文件上出现。
1954年6月,正在出席日内瓦会议的周恩来利用休会时间对印度和缅甸进行访问,这是周恩来首次出访南亚国家,受到两国政府隆重热烈的欢迎。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倡导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表述方式上,将以前“平等互惠”的提法改为“平等互利”。现在一般都将这一天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纪念日。
1954年9月底到10月中旬,由赫鲁晓夫和布尔加宁率领的苏联政府代表团访华。两国领导人于10月12日发表了中苏两国政府联合宣言。宣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基础之上,这样就为发展有成果的国际合作开辟了广泛的可能。宣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隆重欢迎第一个建交国家的使节 我国首位大使行前来不及办护照
在新中国宣布成立的第二天,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受政府委托致电周恩来,表示苏联愿与中国建交并互派使节。10月3日,周恩来复电葛罗米柯,欢迎中苏立即建交并互派大使。这样,苏联成为第一个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
10月4日,苏联首任驻华大使罗申从莫斯科启程赶往中国。10月10日,当罗申到达北京时,受到了新中国隆重热情的接待。周恩来和北京市长聂荣臻等50多人在前门火车站站台上迎接,欢迎队伍中还有以罗申大使老朋友身份前来的董必武、沈钧儒等高级领导人。10月16日,罗申向毛主席递交了国书。11月初,仍留在南京的40多名苏联使馆的工作人员全部迁往北京。
新中国的第一位驻外使节——驻苏联大使王稼祥于10月20日离北京赴苏。前一天,外交部办公厅特别照会苏联驻华使馆,称:王稼祥大使一行定于20日下午5时由北京出发前往莫斯科,“惟因护照不及赶办,暂发给证明书,以便迅速成行。特函请电达贵国政府分饬沿途关卡查照,准予以外交护照待遇为感。”
不过,由于出席当晚7点毛泽东宴请罗申的活动,王稼祥并未像照会中所说的于下午5时出发,而是在当晚10时才离开北京,周恩来、林伯渠、郭沫若等100多人前往送行。第二天的《人民日报》上还专为欢送王大使离京赴苏发表了社论。社论说,“这是中国人民第一个真正能代表自己意志的外交代表的出国。”“中国人民第一次为自己的大使送行。”
中国大使到达苏联时所受到的礼遇据说也是少见的。按苏方惯例,外国使节到达莫斯科时只由外交部交际司长前往迎接,而王大使到达莫斯科时,前来欢迎的是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以及莫斯科市官方和军队的负责人。王大使到达的第4天就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什维尔尼克递交了国书,而且同对方礼节性谈话的时间也由通常的几分钟延长到20多分钟。对此,一位曾参加过欢迎仪式的外国驻苏外交官说,他在莫斯科已待了四年,这样的礼遇还是首次看到。
值得一提的是,王稼祥递交给什维尔尼克的“国字第一号”国书,封面有“国书”两个红色隶体大字,内文用毛笔竖排缮写,由毛泽东签署,周恩来副署并在他们的名字下面加盖名章。第二年7月,当新中国集中派出8位驻外使节时,他们所持的国书略有变化:国家元首和外长只在国书上签字,而在国书的最后一页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印”字样的方型印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