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如题所述

铁路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建由招标人依法操作,其负责人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有规定,大中型项目需7人以上,其他项目5人以上,均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专家名额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在开标前1至3天,须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数量与专家名额相同,备选评委专家同样参与。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若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招标人有权直接指定。


评标委员会可指派工作人员处理评标的具体事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并负责整个评标过程,接受法定监督。


评标办法应遵循如下原则: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确定;评标办法需详细、操作性强,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技术标和商务标需分开评审,技术标不合格的商务标不再参与;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超过40%,报价与标底差距需明显。


对于特定项目,国家有特殊评标规定时,须遵照执行。评标办法需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密封,开标时公开。


关于标底的编制,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依据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概算等,原则强调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竞争性和项目质量的保证。标底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密封,开标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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