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辞退怎么办?

如题所述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小的具体金额,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据本身特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确定。损失不大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主张劳动者按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损失,但不得解除合同;损失大的,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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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网友努力工作 享受生活的困惑:我的一个同事W和我一样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在放假的前2天,也是发年终奖的前2天被公司辞退了。因为他被辞退的理由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没有拿到年终奖,也没有得到补偿(与公司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W以前不是做这行的,也没有这个行业的经验,但是他有不错的大学文凭,所以被公司招进来做了品质部的副经理。因为我们这个行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他所在的部门正经理在公司工作多年,带来了许多老乡,不仅在品质部做质量检验员,而且其他岗位也有不少他的人,公司也不敢轻而易举的把他怎么样,整个品质部在传统的低层面的状态中运行,没有质量分析,也没有完整的质量数据。W到了以后,运用一些质量管理工具,建立了质量统计台帐,进行了质检人员的岗位培训。放假前一个月,他所在的质检部经理把我们生产部的检验工作交给了他,但没有人事权,人员的进出调配还是那个正经理掌控;没有分配权,记件工资拿多少也是那个正经理掌控。年前盘点发现W分管的那个生产部有个检验小组里有100多套产品不能配套(不能配套也就无法销售,单个卖公司会有经济损失,也就是他被辞退理由里的“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据W和我说,那100多套不能配套的产品有的是很久前就遗留下来的。再说,他们检验后产品入库还有仓库的接受人员在清点,不能配套的原因要么是生产部门没有交齐给他们,还一个原因就是产品入库时多入或少入了。总之,这个黑锅他一个人背,他觉得很窝囊!以上就是事情的大致细节,我想请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是你公司可能动用的所有合法辞退理由,但其中W造成经济损失符合哪条呢?也许你认为“造成重大损害”那项最接近,但不要忘记其前提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我相信W并不存在这种情形。即使存在,单位也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才行。所以W被辞退,公司是完全不合法的。至此,W当然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根据W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年终奖如果有合同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司应发放的,也应该把年终奖补给他。建议W可以先掌握足够的法律依据,与公司交涉,获得自己的权益。(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