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的“等”子应作“等内”讲还是“等外”理解

如题所述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很明显,该处的“等”应当做“等外”理解。因为该处随后对“等外”的范围做了补充阐述,即“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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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9
这里的“等”应理解为其他垂直领导的单位,比如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