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

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作法正确吗?为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所以我认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是某县工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故我认为本案应由该县级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管辖,若某县为常州市下属地,便应由常州市工商局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故我认为9月20日工商部门在直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有送达回证给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而申请时限也应根据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时间来计算,若签收时间为9月20日则未超过复议期间,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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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1
1,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一个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公民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拒绝接受,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
情况下应该是一个城市的工商局或一个县人民政府负责复议的管辖范围。拒不接受当地人民的政府在或县级以上e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审查“的申请人选择第1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还一个部门负责行政复议。
3是不正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的应用程序对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A县: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由9月10日,但担任毛某9月20日,毛某在9月20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工商局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得超过申请期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21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被申请人应该是立案的工商机关,县级工商机关或者工商所。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机关申请复议。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作法正确吗?为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决定书上已经告知你可以复议,但你11月16日去复议已经超过60日期限。
第3个回答  2013-01-15
不正确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