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丁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 9 月 10 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 月 20日,即毛某在 9 月 20 日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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