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3-02-28
我国为什么要争取“法治”而不是“法制”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