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节日意义
每年公历3月8日,不是什么“女神节”,也不叫什么“女王节”,它叫“国际劳动妇女节”,是纪念各国妇女百余年来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妇女节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提醒妇女在历史上所取得的成就和为争取平等权利所做出的努力。
其次,妇女节也是一个重要的舆论平台,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倡导性别平等。此外,妇女节也是一个反思和行动的时刻。可以反思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待遇,思考如何改善妇女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也可以通过行动来推动妇女权益的进一步发展。
“三八妇女节”的全称为“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我国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行政法规)第3条,《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等文件规定,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