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和带病回乡有什么界定

如题所述

对于军人才有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的。残疾军人就是在部队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仅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意外受伤致残,经过部队卫生部门组成的评定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评定后,具有十级以上的残疾的,才是残疾军人。当然还有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部队评残而退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的残疾军人(其时限规定在退役后三年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在其原病情加剧的情况下,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评定应病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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