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打工开车算不算工伤

1、给老板打工开车拉货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受伤算不算工伤?
2、交警认定我方司机全责,司机受伤还算工伤吗?
3、受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吗?
4、车祸中对方 只是车辆轻微损坏,没有人员伤亡。己方车严重破损司机重伤,请问己方肇事司机需要担当什么责任?注:己方车的保险齐全
问题有点多,都是我想知道的 谢谢各位大哥大姐们给指点下 最好能说明出处比如出自工伤保险条例 第几条 什么的
再次谢谢各位!!!
只有5分了 不好意思
1、老板是个人老板也就是没有注册的 在工商税务都查不到的个人 还能按工伤索赔吗?
2、现在车已修好车主有没有借口或什么法律依据起诉司机赔偿修理费用什么的(车有车损险、不计免赔30万最高、成员险10万最高)
正常驾驶 没有饮酒也没有服用感冒药

  (1)算工伤。
  (2)算工伤。除非是故意的。
  (3)受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4)责任除了看客观情况(事故现场情况),还要看司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所谓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情况。如果有故意,那当然要负全责(当然极少可能司机故意撞车);如果是过失,那就可能要负部分责任;如果确实是难以预料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司机就没有责任。

  对补偿问题的回答: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关于车辆修理赔偿费用,我认为一要看自己有没有过错、有多少过错?如果有很大的过错,那么保险公司赔偿以后,有可能会追偿。二是看老板会不会追偿。三是看自己有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如果仅仅是赚一点钱维持生活费用,没钱赔了,那只能是老板垫付完事。

  另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文(调理全文请看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3-05/04/content_857553.htm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分为三档,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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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3
1当然算工伤
2不管怎样只要给老板干活过程中受伤一定是工伤
3按照原工资不变
4按照交强保险赔偿,人身伤害标准赔偿
5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2个回答  2010-08-03
我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是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况,也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职工一次性赔偿。
第3个回答  2010-08-03
不管他有没有注册,也不管他是什么样的老板,前提是你是他雇用的员工,这就成了事实关系,你所产生的问题也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果你是酒后驾车或是违规操作而产生这样的事,我为你同情,工伤当然是工伤,你要索赔也是有道理,但是如果是我所说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你负全责的话老板可以要你赠偿这些损失的,如果不是这样的情况只是正常的事故还好办一点,请你自已想清楚交警判定书上所有的文字再去咨询一下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