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件事件较为复杂,先是死者的家属欠了医院的医疗款没有付清,而医院开了死亡证明之后,没有把这一证明给家属,前后算起来,应该由医院承担这一费用。具体以下细说:
一、17年前,一名大学生李某因为急性胰腺炎在上海新华医院去世,因为家属未缴清费用,所以院方不给死亡证明。李某在2003年因为急性暴发性胰腺炎住进新华医院,住院53天,花费了26万医药费,15万自购药外加血滤费,花光了积蓄,仍差医院20多万,当时因为欠款医院没有给死亡证明,所以李某的家属无法给李某销户,李某的遗体也无法火化。因为李某的父母身体不好,收入也不高,在17年间还款之后还欠医院12万多,在2016年李某的父亲心肌梗塞去世后,李某的母亲胡女士决定找法律途径。
在2019年的时候,胡女士终于拿到了她儿子的死亡证明,却发现开具日期就是儿子死亡的当天,只是院方因为他们没有缴清费用,于是压着这一纸死亡证明不给,让她儿子不能火化、不能销户。
三、死亡证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债务可以另案处理,院方不该压着,在殡仪馆存放17年的费用应由院方承担。虽然急性暴发性胰腺炎的死亡率的确比较高,但是患者已经病亡,他的死亡就是事实,医院不给家属死亡证明不合理,因为在我们国家,丧葬也是一种习俗,不然也没有“死者为大”这一说。再说说欠医院的款的问题,这个可以另外处理,调节、分期都行,而因为医院的这个操作而让存放在殡仪馆17年的李某遗体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医院承担。
总的来说,患者家属应当在后续慢慢归还欠款,院方也应当付清殡仪款的费用,让李某能够入土为安。
我认为应该医院承担20万的费用。故事发生的启因是2003年4月3日胡月琴的儿子李奇乐肚子疼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急性胰腺炎,于2003年5月25日去世。但是由于李奇乐的治疗费用还有12万余元没有缴交,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拒绝开具死亡证明,导致胡月琴夫妇无法到当地派出所进行销户证明,导致李奇乐的遗体在殡仪馆里停留了十七年。
我认为应该由医院承担费20万费用的首要原因是,开具死亡证明应该是医院的固定责任,而不是作为向死者家属索要医疗费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每对父母来说,孩子在他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肯定会竭尽全力,想尽各种办法和途径来医治孩子,所以胡月琴夫妇在四月至五月的时间里就耗费了40多万元治疗他们的儿子李奇乐。对于儿子死亡后,医院应该立即开具死亡证明,让这对痛失爱子的父母让他们的儿子入土为安,而不是以开具死亡证明作为要挟,让这对父母缴纳那十二万元。也就不会导致李奇乐的遗体在殡仪馆里停留17年。
其次,在李奇乐治疗期间,胡月琴夫妇由于已经没有钱缴纳治疗费用并在已知欠费的情况下,向院长写信说明情况,但是院长并没有给他们回信,并且没有停止用药。这期间是信息的传达是否有信件真的到达院长手中呢?还是院长视而不见呢?但是不管如何医院也应该深切关爱医院的病人及其家属,了解对方痛苦,适当采用一些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让这个问题延续扩大。医院可以先开具死亡证明,然后让胡月琴夫妇缴纳剩余的治疗费用。如果胡月琴夫妇不缴纳剩余的费用,医院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后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不能让死者入土为安,死者家属也夜不能寐。由于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后续的销户流程无法进行,死者尸体只能在殡仪馆中停留17年,尸体在殡仪馆中的费用的起始原因也是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而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应该由医院承担这20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