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明明备受夸奖,为何转正时就说我不能胜任工作?

如题所述

很多创业初期的互联网公司在拿到第一笔投资后,会开始疯狂的扩张自己的团队,然而当扩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老板才发现公司其实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此时只能将裁员这把刀伸向了还处于试用期员工的身上。

为了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裁员费用,公司通常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辞退,而大多数法律意识薄弱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的收拾东西走人,从来没有考虑到自己可以拿到裁员补偿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时,若用人单位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员工,这种情况同样可以用在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身上。

案例

小林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销售职位,约定工资6000元加提成,试用期三个月。临近转正时,突然被公司告知由于其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没有通过公司的转正考核,当下小林很是费解,虽然入职的时候领导有口头告知转正的要求,但他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关于转正考核标准的书面协议,就这样莫名的被辞退,小林感到很无奈。

咨询过律师后他才知道,由于公司在入职前并未详细告知录用条件,也没有约定转正的考核要求,所以公司最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幸运的是,公司给小林出具了一份盖有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通知书上可以看到公司辞退小林理由是业绩考核没达标,拿到解雇通知书的小林即刻准备好资料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林的诉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雇,需要支付小林1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为什么没通过考核,反而败诉了?

虽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了辞退小林的原因是“业绩没达标”,但他们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小林转正标准,所以辞退小林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支付小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

目前大部分公司,辞退员工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走,试用期其实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既然不符合条件,那也应该给员工一个交代。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已经告知了小林转正条件,所以公司以“业绩没达标”为由,将小林辞退,其实并不适用于这条法律规定。

首先,公司需要有证据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公司需要用硬性指标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软指标,如该员工不够努力或者是表现不够上进等主观意见,并不能成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最后,公司需要在员工入职前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如果并未提前告知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同样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

总结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存在将试用期员工无故辞退的现象,但是像小林这样敢主动站出来维权的人却少之又少,其实别说是试用期的员工,就连转正后的员工碰到被辞退的现象,大部分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毕竟申请劳动仲裁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绝大部分的职场人都不想计较这一点小钱,觉得仲从而放弃维权的机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合同法》,想让你走就让你走。

所以啊,在职场还是要多多了解《劳动法》,当我们面对不公平待遇的时候,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知道自己这个情况是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千万不要任由公司摆布,只要人人懂法,那么日后违法的企业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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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8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相应的评判标准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对员工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借款,不接触劳动合同,而是把员工长期放假且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其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21-03-07
这个企业你可以放弃了,试用期间备受夸奖却不给转正,证明公司想用最低的价钱使用高级人才,这样省小钱儿的企业不会有大发展。
第3个回答  2021-03-07
有可能是不好明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地方,还有可能这个公司就想低工资使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