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这样的!本人计划个体经营一个小规模的加工厂(手工制作)!出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自己人道主义的心理,我计划在与员工证实签订合同时为工人提供简单的福利和保险,还有些奖金之类的福利!我们的管理比较人性,但是也有一些规范!但是我与员工之间签合同时,我们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想的是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比较杂乱,且我们规模较小,不是特别正规,没太大能力去承担太多的责任!在我们这个“行业”也没必要去承担太多,毕竟其他的加工厂在队员工福利问题也做的相当草率!所以我意图我们应该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承担责任较少!但是以上我为员工提出的福利和规范还有一些简单的要求会不会被【仲裁/判定】成为劳动关系???像我这样的情况具体表现的劳动劳务的区别在哪里???他们的利与弊是什么???本人法盲,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下困惑!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