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请懂《劳动合同法》的老师进来看看,帮我分析个案例

案例: 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费以外的所有费用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的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陈某因治疗等各项损失达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给出你的意见

问,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施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派遣劳动合同期限最短是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内无工作的话,应获得什么样的待遇?

请老师按条回答,谢谢老师!请不要答得太麻烦,谢谢!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陈某索赔应以施为被告,其为承包人。也即雇用者。如果施某(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不存在,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
3.如施不予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4.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待遇双方约定。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01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因为在这里施某是从甲公司承揽过来的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工商当然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揽合同是以自己的技术并承担风险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一个承揽合同的问题。
2.不存在。陈某和施某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涉及到为谁工作的问题, 而且这里未涉及到劳务派遣。
3.陈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需要先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是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这一条来看,那么被派遣者就当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最低两年也是五十八条规定了,你也看了。最后一个小问题也在五十八条第二款了。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2个回答  2009-12-06
1.陈某应当以施工方的施某为被告起诉
2.不存在,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
3.如施不予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4.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待遇双方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01
1、如果准备按劳动争议来处理,可以以施某作为被告,主张非法用工事故伤害赔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准备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救济,可以施某和甲公司作为被告(施某是雇主、甲公司是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装修承揽合同关系,施某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构成不存在劳动关系。

3、陈某可以主张非法用工赔偿,要求施某承担非法用工事故伤害赔偿的给付责任。具体程序是先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然后评定伤残等级,然后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施某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4、劳务派遣的话,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两年。如公司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公司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某工资。
第4个回答  2009-12-01
1、陈某应以甲公司为被告,陈某与公司是老公雇佣关系,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生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劳动事故。但是认定需要满足认定要见。
2、陈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商业合作关系,属于委托和被委托。
3、劳动仲裁有利有弊,如果仲裁为陈某的过失,那么不得上诉,因此,建议提起诉讼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4、拿谁的工资就为谁工作,就和谁有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工伤,委派方也有附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