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差别及对我国完善法制建设的借鉴拜托各位了3Q

如题所述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分别以德国、法国、中国等和英国、美国为代表。两者在诉讼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成为比较法学家的研究焦点。
2. 诉讼程序差异:长期以来,比较法学家们倾向于假定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求会以相似的方式满足。然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差异打破了这一假定。这些差异源于地理、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多重因素,但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最为关键。
3.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特性源于陪审制。英国在刑事案件中使用陪审制,且仅在被告主张“无罪”且犯罪严重时采用。陪审制的影响使得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都具有特定的诉讼程序。
4.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大陆法系的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审理。这使得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准备反驳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相比之下,英美法系采取一次性审理,律师需在开庭前充分准备,了解对方论点和证据。
5. 法官的角色: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审判前对争议问题和证据不清楚,依赖律师的口头陈述提供事实和法律。法官通常在法庭上扮演消极角色,仅在必要时发表判断性语句。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更积极,有义务引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提供真实情况。
6. 对抗制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法官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而大陆法系则倾向于纠问式诉讼,法官作为积极审判者主持法庭审理。
7. 法律体系完善: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吸收其他法系的优势,完善本国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等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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