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②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③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④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⑤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⑥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⑦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⑧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⑨建筑内部装修。
⑩建筑灭火器配置。
⑪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⑫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