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纪检监察室的职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负责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和控告,提出办理建议。

二、负责问题线索的管理,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牵头开展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负责对处级干部或者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第一、第三纪检监察室移送案件。

四、负责向省纪委监委移交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五、负责对二级党委、二级纪委开展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审查调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依规依纪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七、负责信访举报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案管信息登记、上报工作。

八、负责审查谈话室建设,健全完善谈话室使用与管理制度及“走读式”谈话等安全责任体系。

九、牵头建设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协助综合室开具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洁证明。

十、负责问题线索处置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牵头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和整治工作。、

十二、协助第一纪检监察室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审理第一、第三纪检监察室移送案件。

十三、完成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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