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如题所述

(一)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是指该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授权制定的,用以调整地质矿产工作中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并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截止目前,地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共有21个。其中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规章有10个。涉及到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有:《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11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涉及到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储量管理的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部令第10号)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20号)。涉及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有:《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部令第8号)。涉及到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令第21号)。涉及到地矿行政执法管理的有:《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部令第15号)、《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17号)。

另外,还有一些有关地矿方面的部门规章是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如《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地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

(二)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

1.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性地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贯彻矿产资源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管理,维护矿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2.地方性地矿法规和地方政府地矿规章制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原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据此规定,全国除上海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也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为贯彻执行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为了保持立法的一致性,根据法律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加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与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不相符的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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