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不一致怎么办?

如题所述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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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既不是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也不能按照简单的法律效力范围宽广关系来判断效力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确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谁高谁低,发生冲突时应该对谁优先适用,而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调整这种关系。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有权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有权撤销和进行改变,但无权改变撤销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认为要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