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一个条件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目的为何?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不能另立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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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6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件贩其他企业之间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用上市公司资源,及与上市公司之间出现恶性竞争,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