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1,本案中,胡某等人的劳动关系是胡某等人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建筑公司只是派遣关系
因此,胡某等人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支付
2,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一个派遣协议,根据协议,建筑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足额相当于派遣人员工资的金额给劳务公司,建筑公司拖欠这笔钱,是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务公司有权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本案涉及两个关系:即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关系,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派遣协议,胡某第一步需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对象是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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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4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2个回答  2010-05-15
劳务公司应该发放工资,应为胡某在劳务公司的旗下员工,不应该是建筑公司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