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秋季广交会期间,广东省某进口公司与香港H公司签约出口一批工艺品。次年1月,H公司到我方公司送交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面额26.5万港币的支票一张,随即要求提货。由于支票上签字不全,我方要求重开。但是由于对方强烈要求,我方告知了提货地点。几天后H公司重新开来同样金额的支票,我方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却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我方这才发现对方已从我工厂仓库如数提走货物,运往广东省揭西县,转售给该县某单位。空头支票属于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出票人影承担法律责任。我方多次通知H公司面洽,H公司既不派员,也不付款。该案一直悬而未决。试分析你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PS:请学过国际贸易实务的亲们用专业术语解答,谢谢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