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翻别人手提包属不属于侵犯人权?

如题所述

随便翻别人手提包不构成犯罪,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第三项是关于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规定。第四项是关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规定。第五项关于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第六项是关于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规定。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隐私。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我国法律保护。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心理压力。行为人必须采用偷窥、窃听、散布等手段。这里的偷窥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隐私活动进行偷看的行为,偷拍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行为,窃听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谈话或者通话等进行偷听或者秘密录音的行为,散布他人隐私,是指以文字、语言或者其他手段将他人的隐私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行为,包括口头散布,或者通过媒体、信函、短信、网络等书面方式散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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