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渊源角度分析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含义及效力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法的效力法的适用范围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上层建筑的范畴的概念,是个抽象的表述,而抽象的法势必需要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为我们实际生活所运用,也就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种类:正式渊源即由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所形成的法的渊源,也就是各种成文法;非正式渊源即由一些散见的不成文的规范,如习惯、判例、政策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八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的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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