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热射病去世,未签劳动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如题所述

近日,一名建筑工人收工路上因热射病去世引发关注。家属称,病倒当天在高温、高湿度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因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么,未签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形成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在实质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用工关系,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所以,本案中工人家属只要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用工关系即可。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王先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工资支付凭证,比如转账记录、工资条;施工时在有关文件上签署的名字;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作服、工作帽等物品;打卡或者其他考勤记录等。还有,用人单位如果提供了通行工具、发放节假日福利等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王某某的女儿可以从这几方面出发收集证据,以此确定父亲和建筑工地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五项特殊情况,比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王某某是否与建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合同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能否被认定工伤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是否已建立了实际上的用工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进一步列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工人在下班回家路上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热射病的发作是因其高温下长时间工作导致的,因此,如果确认工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其去世就属于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5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王某某女儿所说属实,那么王某某所在单位作为用工企业,明知高温可能带给劳动者致命危险,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权益,反而让其超时劳动,已经属于违法,相关部门必须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追责。
因工作而导致的中暑或者热射病的属于工伤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的一种,所以,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中暑或者热射病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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