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有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部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津贴、亲属的招待费等,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由用工单位支付,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请指出是哪部法律多少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百度搜索工伤保险条例不就行了,这么简单的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部分谁负责?基金不支付的要么单位支付要么自费或者第三方支付喽。
亲属的招待费是什么玩意儿,只有工伤死亡的才有丧葬补助金,其中就有什么亲属好友告别仪式的场地租用费。
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由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感谢解答,但是我问的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部分由哪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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