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主要有哪些新的突破?

如题所述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和突破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适用对象及范围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适用范围上比《劳动法》有明显地扩大,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把外来农民工和兼职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非在编人员等都纳入了调整范围,使劳动合同法覆盖了所有的应当受到保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纳入法律加以调整。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有利于避免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内部滥立规章制度,搞法外有“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及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它既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又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凭证。《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许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性较大,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这充分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十分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改变了过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现象。以法律规定形式第一次解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必须签、何时签、如何签的问题。这充分体现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为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及期限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对这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内涵及外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这导致许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十分突出,甚至有的企业一年一签或者一年几签合同。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合同短期化必然导致劳动纠纷增多,造成职工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继续沿用《劳动法》关于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提法并作了更加明确规范的诠释。针对目前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的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另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薪金、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合同,极力推进和倡导社会构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法律条款规定更加细致、具体、更易于操作,把当前劳动关系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纳入调整范围,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更富有时代特点和现实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商定条款的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增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三项要求,删除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这使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及针对性。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其它内容及商定条款,《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作了新规定。(一)增加劳动者试用期形式。《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只有不超过6个月时间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增加了一个月、二个月试用期的形式,同时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增加“劳动者培训后服务协议、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竞业限制”等内容。除违反服务协议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项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公平,体现了劳资关系共赢互利,有利于社会和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制度是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实现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一种新型就业形式、经营方式和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最大特点:即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三方是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用工制度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极大地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新机制,提高劳动者就业机会,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弥补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和行政法规的不足,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充分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保障的客观需求,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http://www.hnszgh.org/News/detail.asp?gid=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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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3
  区别有如下四个方面与十大亮点:
  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