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都有哪些?相关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我国公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外,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都是由原告方举证的,法庭的庭审非常注重证据。因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也因为很多的举证不能使原告方承担了诸多败诉的法律风险。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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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2
举证不能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厂房,乙公司既是业主单位也是物业管理,该厂房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均由乙公司负责。

之后某天,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所租厂房区域内的消防栓发生漏水,遂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派人前往现场后,乙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厂房维修消防阀门,消防栓才停止漏水。

事后,甲乙公司查明,漏水时消防栓的手柄缺失,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尽到消防卫华的物业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乙公司反驳称消防栓手柄缺失系人为损坏,而且消防栓位于甲公司承租厂房,乙公司无法进入,厂房内的消防设备理应由甲公司自行维护。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甲公司承租厂房后,厂房内的消防设备均由甲公司负责,而且案涉消防栓位于甲公司承租的封闭区域,无甲公司许可,他人无法进入,甲公司应当负有维护相关消防设施的责任。

第二,甲公司主张消防栓手柄缺失导致发生漏水事故,系乙公司公司管理不当,应当提供乙公司在交付厂房或者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的证据。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甲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侵害其权益的证据,其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全部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第2个回答  2022-01-12

一,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

1、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2、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拓展资料

举证不能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3个回答  2022-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判决,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