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承包方式而不给员工买保险违法吗

如题所述

吴国平律师的个人看法:
因为客观原因,商业投资总是有风险,有时候公司运营难免会遇到困境,进退不能使,也许把公司承包给别人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每年收取固定的收益,何乐而不为?
以下是一个吴国平律师关于承包经营的案例:
张老板是东北人,早年在大连机床厂做技术工人,98年来北京自己和家人开了一家工贸公司,靠着辛苦经营,几年下来厂房、机床、加工中心等资产加起来已是甚为可观,但是好景不长,因为经营问题公司开始亏损,张老板呢因为身体问题也有了想要隐退的意思,但是几百万的资产一时也无法转让,只得勉强维持,刚巧这时唐先生提出要承包老张的公司,两人一拍即合,签下了这样一份承包协议:(仅列举主要条款)
1.张老板将公司的经营权(财务人员的任命除外)授予唐先生。
2.唐先生对承包期内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唐先生将每个财务年度税后利润的37%上交给公司,其余归唐先生所得,但是无论盈利与否上交37%的部分不得少于50万。
一年过后,公司因为唐先生带来一些客户公司开始盈利,当年的公司税后利润为162万,由此,唐先生提出单位应当分给其承包所得(162-50)X63%即70.56万。但是公司此时却拒绝支付。在唐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张老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一则公司的承包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二则即使合同有效,《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应当先用来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剩余的还应当提取10%作为法定的公积金,承包期间的利润162万根本就不够弥补前几年的亏损,因此唐先生应当以承包为依据向公司缴纳50万。
唐先生感到不可理解,自己明明是赚了一百多万,怎么到头还要赔50进去?唐先生于是来到律所向律师咨询,在详细的研究了唐先生的承包合同后,吴国平律师给出了以下意见:
1.唐先生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双方表达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总则部分,因此唐先生与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2.唐先生作为承包人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只能说明作为承包人的民事主体为取得承包收益而必须容忍的对价,这种约定恰恰体现了承包在锁定发包公司经营风险方面的商事习惯。因此,错误的把承包人作为公司股东,认为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并据此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3.发包人在利润的分配上混淆了公司股东分配利润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提取承包收益的法律关系。首先,就唐先生与公司的内部关系来讲,唐先生并非发包公司的股东,其作为一个与公司有民事合同的相对人没有义务按照《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次,唐先生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分的的70.56万,从性质上来说是发包公司的对外债务,发包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对外债务,因此,唐先生的债权,不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7条作为股东待分配利润,而应当作为唐先生基于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的合同债权。
在吴国平律师的帮助下,唐先生的纠纷在一审中双方和解了,唐先生也拿到了他等待了许久的承包收益。在实践中承包经营因为与公司制度的错综交杂,要对涉及的对外债务负担、收益分配、股东会制度、经理职位的授权等做出一个完美的方案确非易事,但是发包公司与承包人就业务方面达成协议、双方的律师就具体的操作达成共识后尽可达到“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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