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关系

如题所述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进一步确立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既分开运行,又有效衔接的新型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目的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其成果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它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油气、重要矿产资源及地下水资源远景调查、潜力评价、区域整体评价、中大比例尺成矿预测、理论技术创新和攻关示范,环境地质综合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因此这类地质工作需要由政府出资来完成,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以市场为导向,在国家规划和政策指导下,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营利性的矿产勘查活动,一般由社会出资人投资,“谁投资、谁受益”。勘查支出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勘查成果由投资者依法自行处置,取得投资回报。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是对各种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进行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

明确划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勘查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前提之一。按地质工作的性质、阶段、出资主体和受益对象不同,将地质工作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其经济属性是不同的,因而运作方式(投入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的使用方式等)也不同。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投资主体的分开。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公益性地质工作既包括中央财政投资,也包括地方财政投资。商业性地质工作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利益主体投资的地质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成果应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成果属于投资人,具有利益上的排他性。

第二,地质项目组织形式的相对分开。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国家要保留一支高素质、精干的地质调查队伍,主要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地质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地质工作程度相对分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一般指普查阶段前期的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一般是指探矿权人登记取得矿业权,依法开展的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特别是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前期调查要注意引导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其工作程度和成果质量,直接影响后续商业性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得好,可以降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风险;而商业性地质工作又有助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深化,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起到一个验证作用。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联系

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尽管在运作方式、出资条件、提供成果属性上截然不同,但二者又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公益性地质工作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前期和基础,所获得的对基础地质条件的认识、对成矿规律和资源潜力的认识等,都有待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来证实;而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收集整理和综合研究,又可以提升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整体水平。

其次,商业性矿产勘查直接构成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需求,同时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提出新的课题、新的领域。因此,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繁荣和发展,将形成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强有力的需求驱动。

再次,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其后续工作的质量和成果的取得,公益性地质工作开展得好,将有效地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而广泛地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又有助于形成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需求,拉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发展,并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起到验证作用。可见,通过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双向互补的衔接关系,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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