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保满一年的了,但是解除合同到现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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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表述不清,不确定能正确回答你的问题。
整理问题如下,如有理解错误请指出。
1、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换言之,现在在有效合同期限内。
2、企业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并无任何过错。
3、你想知道你该得到什么补偿或赔偿。
对吗?
以下是根据上面的理解作出的回答。
无理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企业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劳动合同法》第87条),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年资满一年不一个月,不满半年补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补1个月,月标准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

下面列出原条文,以供参考。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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