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有责任

2008年7月28日,孙义刚被磐石市医院诊断为高血压,2008年7月31日,吉林省劳改医院出具诊断书显示孙义刚患有高血压二级(中危险阻),心脏病,两个医院的诊断证实孙义刚确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但是拘留所的狱医记录中并没有关于针对孙义刚的病情采取相应措施的记载,这说明拘留所对孙义刚的病情并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重视。并且,从其入狱直至死亡,我们家属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他病情的通知,我们想知道,关于孙义刚的病情,作为家属我们是否该有知情权?我们认为,即使孙义刚犯过错误,他仍然有生存下去的权利,他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他生病后,应该得到相应的治疗。但是拘留所对他生命健康的忽视,使他的病没有得到缓解和控制。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看守所是没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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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病去世的,看守所是肯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若受到工作人员的殴打致死的,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人为就要查明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个回答  2010-03-11
这种情况我只能对您表示同情。

如您所述,看守所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不过,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进行赔偿的前提是“违法原则”,也就是说,不违法不赔偿。

虽然有重大过失,但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因此,一般来说这种官司胜的希望很渺茫。何况,在诉讼实力上,国家机关和普通公民就不在一个档次的。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第3个回答  2010-03-11
看守所有责任。你可以直接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8-10
为什么不早点通知家属,责任谁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