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 发展 ,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国家豁免原则意味着不追究享有刑事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表明,实施战争罪等国际犯罪的任何人,均不因其官方身份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减轻处罚。
解决这两项原则的冲突,可以根据法院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国际刑庭无条件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国内法院,除了受害国法院,其他国家都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刑事豁免权。据此,我国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障我国及我国公民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
国家享有普遍的管辖豁免权,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被认为有悖商事主体平等原则,影响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因而,诞生于19世纪末的限制豁免主义理论逐渐得到发展。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从而将传统上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或主张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及某些区域性的条约,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但各国的观点和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提交联大审议。该草案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目前,其最后文本已在联大通过。但最终成为生效的条约,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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