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司法豁免原则

1、国际法书中说,绝对司法豁免原则会使国家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中与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能不能举例子加以证明呢?。 2、以前的两航公司案。 是不是体现了绝对豁免原则呢??这个案子判的是否公平呢?(因为书上说因为这些案件,我国政府一贯坚持主权的绝对豁免原则)谢谢回答!!

为产品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当代国际法和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已引起国家,不仅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国家豁免的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
得到确认的国家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并在19世纪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如域外国际礼让,相互说,国家主权,等等。 [1]然而,各国主权平等和独立国家的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论。
国家豁免,也被称为主权豁免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从外国法律,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国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税收豁免。司法豁免权,其中包括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基本含义是:1。同意非外国的国家,一个国家的法院,应不招待在国外的被告的任何诉讼;一国接受了原告的诉讼在国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关受理的情况下国外的反申索; 3。一国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外国对。
国家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一项重要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国际交流,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以维护和巩固国家主权的原则,以确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动。
在另一国法院的同意,国家应诉讼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而不该国或该该国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它包括的内容的豁免,豁免的国家,因为个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国有产权属物理。 [2]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由于所有权的主体,这一权利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其物业的其他主权管辖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资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外国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属性(和领事财产),不得采取任何财产,应受到国家主权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国有财产,无论在任何其他国家,特别的保护。应结合
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解,与从执行法律豁免权,豁免,否则,我们将不能够完整,全面地掌握这个概念。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不唯一的区别,但免疫相关的,一方面,他们有明显的差异,有不同的含义,并分别与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阶段,放弃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两免。另一方面,他们也紧密相连的三个来自国家主权的原则,共同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的前提豁免,一个国家只有在其他国家享有管辖豁免,这是,当然,享受在国内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同样,只有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放弃豁免司法管辖区提出的诉讼豁免和执行问题的豁免权。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和他们的财产,并享有管辖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而不是例外的规则,[3来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错误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原则不容许合理的例外,这个例外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场合。首先,各国一致同意放弃他的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上,放弃管辖权排除溪泉,他们的方法:1。明确所抛弃的有关规定,条约,合同; 2。发生纠纷或之后开始的行动,明示或暗示的放弃。中国在1980年参加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承担的义务,放弃管辖和执行豁免国有商人的判断。应该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弃豁免第三部分,这两种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应该混为一谈,前者是由主权国家采取的举措,是行使主权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其他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是一种侵犯主权,第二个是由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根据对等的原则,当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权利的司法管辖豁免,按照国际法的失败,与应有的尊重,其他国家都有权采取报复措施,不给它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极具争议的问题,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外交政策,从而对特定的应用,尤其是在发行的适用限制,国家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早在20世纪,19世纪的结束,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两个主要类型。
(一)理论的绝对豁免权
说,理论的绝对豁免权,也被称为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原则或绝对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外交豁免的外国除非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无论豁免,须代表绝对豁免奥本海姆,海德,英国DAI插头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国,埃文鲁普,比利时尼斯,以及前苏联波古斯拉夫乔姆斯基等理论。奥本海姆, “国家平等的影响是任何国家都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另一国。因此,尽管该国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但一般不能被外国法院起诉,除非是自愿提交给法院的管辖权。 “[4]海德绝对国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个国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并没有他的同意,任何国家都可以起诉它,这是公认的学说。 “[5]
国际惯例,采取绝对豁免理论的一些国家早在16世纪,并于1668年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西方国家的19世纪初,通过其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实践相互给予管辖豁免。[6]当时,美国,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实现绝对的豁免权。美国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况下,有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的”为捍卫主权豁免的基础,拒绝政府其他主权国家法国船试验[在未来7],美国已经采取绝对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一例外地给出了绝对的豁免权,直到1952年,这个问题的国家豁免政策的变化,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和其他许多国家有相同的判断,各国一致认可的,他们的财产享有管辖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纪,20世纪初,这个理论是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支持和广泛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目前,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
(b)限制豁免理论的
限制豁免理论,也被称为有限的豁免的学说,有限豁免的原则,限制豁免说或职能豁免说,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应考虑其行使职能可能会主张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行为规则和非主权行为,交易权的侵犯或私人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行为在他的国家的权利或公共法律行为享有豁免权,第二类行为是无权。采取限制豁免理论在19世纪后期,他们的代表伏羲乐,罗兰,巴尔,爱富泰尔,魏斯,斯皮里,和菲奥雷。
国际惯例,在意大利的第一个放弃的绝对豁免的理论,限制豁免理论。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决,于1886年确立的原则,外国在纯私法范围内的问题,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意大利上诉法院还主张有管辖权行为外国政府作为民事法律的性能。[9]从那以后,荷兰,比利时,埃及,瑞士,奥地利,罗马尼亚,法国,希腊和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已经采取了限制豁免理论来处理国家豁免和他们的财产,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结论“追求主权豁免原则是有限制的,未来的政策国务院”,[10]这标志着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限制主权豁免权,以法律的形式,197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豁免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国家还开发了国内也可以在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业国家,他们被分成的国内立法的形式,其理论编纂所订定的国际条约有限主权豁免在这方面的国际条约:1926年“国有船舶豁免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统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罗马公约”,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约”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防止劫持航空器,国际油价污染损害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两种理论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严重的缺陷或问题。绝对豁免权,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别是,理论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促进和维持正常的国际交往的原则,建立绝对的豁免权。然而,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之处:首先,该理论的科学性的字眼绝对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太绝对国家豁免为原则的国际法律,允许合理的例外;其次,绝对豁免权的国有公司,企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也偏向。这些顽固地坚持绝对豁免理论是不科学的,过时的。限制豁免理论不仅从理论上讲,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国家主权的原则背道而驰的限制性豁免理论,忽略了国外的主权和尊严,更容易受到外国的抗议和报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和破坏国际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权和非主权行为划分的的理论不科学的行为,和标准的分类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带来勒索和滥用上诉风的,因此, ,国家豁免的理论必须是完美的。
我们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执行政策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视和关注。
从理论上说,在“文革”中的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不足够的重视,缺乏广泛的研究,我们的国际判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了许多文章和著作。自1979年以来,湖广铁路债券案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内部状态,这直接来自于国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则是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两个国家由于特殊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免税额,也包括国有资产的豁免属物。分为司法管辖豁免权,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做不享有豁免权;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获得了一致的批评,但在同一时间,学者几乎所有的,绝对的豁免权理论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尤其是在当代国参与在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自己的利益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不能使用。[11]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的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反对他国肆意破坏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并倡导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国际协议,以消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国家在有关国家的豁免权。一方面,主张,并坚持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的行为,当然,享有的豁免权和财产,经同意,没有任何外来的庭审中,在1949年的航飞机的情况下, ,1950年刘永好号“油轮的情况下,1953年的威尔??斯法哥银行存款的情况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贝克曼诉案件,在烟火的情况下,1979年,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于1989年光华寮视属何情况而定,我们的政府表明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将不被接受起诉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情况下。但是,中国从来没有说明绝对主权豁免。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主权豁免的前提下,根据正常的经济交流的需要,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具体案件或某些事项放弃豁免权原则。我们的代表在声明中由第六委员会第39届联大的报告,黄嘉华国际法律委员会,“在过去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从来没有所谓的绝对国家豁免,因为国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或因为双方同意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解决,而不需要“[12]。与此同时,中国主张国家豁免的范围的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我们严格区分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与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私人行为和财产是不利于后者的国家,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实践和条约实践中,同样的性能,我们要求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外交实践。目前,在具体的立法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没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则,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比尔“4,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条约”的做法,而坚持国家豁免原则??,承认,国家可以自愿地放弃其豁免权,并想这样一个豁免,以将奠定在该条约为基础的国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苏的商业和航海条约及配件有类似规定。此外,我们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如1975年参与参加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9年至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80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国家豁免公约”,中国也是适用的。
新国际秩序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下的理论的完美
交替之际的旧格局,未来的世界里,去,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关系到未来的世界和人类的命运,但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新秩序,包括一个新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整体,在新的国际秩序的核心应该是所有国家的平等一员,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独立的,是国际社会的。的基本内容的国际新秩序,包括:在全国拥有的权利以独立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系统和路径根据本国国情,任何国??家,特别是发展中是一个大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对其他国家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任何国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并他国的领土,国际纠纷通过和平谈判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的结算国际争端的战争,国际关系可能不被压力大,是小,强欺弱,富人欺负的可怜,国际事务应该是世界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可以不成为的垄断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任何一个国家应不寻求推强权政治4,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将其替换为一个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不能脱离适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普遍适用的形成。改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必然要推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在实践中的绝对豁免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参加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已变得更加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间的发展,和它是不采用。此外,在实践中,一个的党国家限制豁免原则,他们认为不应该的行为或物业管辖的豁免,而其他国家,自己还忽略了实际的原则,坚持绝对豁免权,放弃彼此的国家相应的行为或该财产的管辖范围,显然是几乎出了茧[13]。的限制性豁免权理论,删除的豁免理论和批评是一致的。因此,国际法学者主张放弃的点查看的绝对豁免权,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辞: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可以帮助保证正常,平等,互利,主权国家之间的交流。然而,这并不是说,坚持这个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通过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放弃,获得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两个派系之间的妥协和调和[14],或者主张被遗弃的国家的原则,互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豁免的管辖[15]的一个特定海外国家在条约或其他协议的情况下。
国际法律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应对的司法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论是完美的,为了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需要。至于如何改善,但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没有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试谈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的完美。
必须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绝对豁免的理论,并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论,雕刻出需要满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并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为解决国家管辖豁免的新途径。
2。坚持的原则查看来自世界各地的做法,无论是实施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或西方发达国家实施限制的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家主权豁免。 ,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问题,而不是例外。提高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你一定要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发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3。制定的国家豁免权的国际公约“。实践证明,共同的谈判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在现代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消除分歧,解决争端和的问题。世界应该坚持的原则,国家主权豁免的基础上,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协商的精神,实事求是,求同存异共谋“,以务实的态度,充分协商,寻求各方共识,协议,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国家豁免的国际公约,以协调世界代表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并使其收敛。国际公约国同意,自愿进入或参与,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稳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不仅有利于操作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及其财产的问题,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和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条约作为世界上的调整,国家免疫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必须是“公约”的目标,国家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方面,国家主权豁免和程序,解决争端的办法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注:
[1] [2]黄进:国家免疫反应的研究,中国大学的政治学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热:“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于1983年国际法年鉴“6,29。
[4] [11]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国际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学理念:“国际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页。
[7]亨金沙克特:1980年版的国际法案例与材料”, 491至493。
[8]黄进:“在理论的极限状态豁免权”,载“中国国际法年鉴”,1986年,279。
[9]韩正: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国国务院公报,1952年,26,984。
[12]“中国国际法年鉴,1985年,643。
[13]黎则锐:国家豁免的前瞻性审查“上载”中国年鉴“国际法”,1986年,250?251。
[15]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冲突的文件)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页至315页。

原江海 -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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