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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