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厂规为由开除我,我能拿到赔偿吗

我在厂里工作3年零7个月了,昨天因和生产部长工作争吵(生产部长明显偏袒检验部长亲戚,不是我的原因照成的,偏要让我一人承担)就动手推搡他,最后被同事拉开,根本没打到他,他报了警,警察把这个调解好了,今天人事部要开除我{生产部长势力大}在辞退报告上写的理由是我在厂区闹事,欧打生产部长,严重违反厂规,{这个理由能开除我吗?}我认为辞退报告理由不合理,所以没同意签字。我也不打算在厂里做了,我该怎么才能拿到补偿金。劳动合同签到期2015年3月27。

其实厂里所谓的厂规根本就没有公布过,我们车间的人也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规章有效吗

你好,强制辞退职工,这肯定是违法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也要遵守企业的相关劳动管理制度,
如果企业有合法(主要是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不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三要件)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与规定,员工必须遵守,
你一定要依法维权,劳动争议由以下机构管辖:
一、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人民法院;
四、职工所在地工会组织(作用有限);必须是工会成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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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27
根据你所言,可以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1
  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厂规为由开除劳动者,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