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1:我国西北某进出口公司1992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采用FOB天津新港 成交,装运期定为12月25之前,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不料货物在存仓后三天着火,抢救不及,尽被烧掉,办事处立即通知总部,并要求立即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其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延期,试从贸易术语选用角度来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2: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1:采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案例2: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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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02
1、从贸易术语选用角度来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选择熟悉的装运港,或者选择安全可靠的储存仓库。另外,采用FOB术语,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可以较少出险后的损失。
2、既然是FOB术语成交,那么,买方应该投保相关的险种,在出险后的损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本案例中的卖方交货时符合交货的要求,大米出现问题是海运过程中的,所以,买方不可以向卖方提出差价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2个回答  2019-06-25
应该由卖方承担
虽然是采用CFR的方式贸易,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但是同时卖方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