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我国西北某进出口公司1992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采用FOB天津新港 成交,装运期定为12月25之前,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不料货物在存仓后三天着火,抢救不及,尽被烧掉,办事处立即通知总部,并要求立即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其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延期,试从贸易术语选用角度来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2: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