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公司出口,合同: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总金额1,200,000美元,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8月1日收到信用证:Amount:USD1,200,000,Quantity:800M/Tons±5%,Price:USD1,500 per M/T,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immediately…… 我方9月7日装运,交单到中国银行议付,中国银行提出不符点:发票上的金额是USD1,224,000。我方理由:800公吨, ±5%,意味着760-840都可以,我方装了816公吨,所以总金额多出24,000。后中国银行建议: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信用证下USD1,200,000 制作一套发票,超额部分制作一套发票 办理光票托收。9月10日,买方发来传真索赔:延迟装运。信用证中说立即,按惯例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9月19,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没有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成交金额太大,我公司请开证行退单,但恰逢该货物价格上涨,买方到银行宣布接受单据中的不符点,但拒付超额部分。我公司白送了16 公吨货物。
问1:不符点是否成立?
问2:买方索赔有无道理?
问3:开证行有没有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