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标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多支持11个月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如下:
张某于2014年6月12日入职某生物科学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2014年9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2014年月至9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8169.32元、8415.36元、6651.44元。
2014年9月25日,张某以要求某生物科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某生物科学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9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25.21元某生物科学公司不同意,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原系某生物科学公司员工,某生物科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系因公司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生物科学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据此判决:某生物科学公司给付张某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25.21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