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工资的具体数额吗?
如果只写了:按公司规定发放
能否按新劳动法认定此合同无效???或者说有无办法证明此合同无效?
因为新单位已两次减少我的月薪,并和我说只要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他们就不违法!!!
另商调(同区域)是否需被调的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如果没有,商调成立否?(已在新公司签约)但目前社保还由原公司交。
劳动合同中,是一定要写明工资的具体数额的,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当然要约定并写入合同中。
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