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替人看包导致包被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蔡某与张某一起逛商场。蔡某看上了一件衣服,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张某照看,然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在此期间内,张某也看上一条裙子,便随手将自己和蔡某的包挂在店内的货架上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当张某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被偷。两人四处寻找未果后,蔡某要张某赔偿她的损失,可张某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只是暂时替蔡某照看一下,只是帮忙而已,怎么可能承担蔡某的损失呢?

律师答疑

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蔡某将包交给张某照看时,表示双方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成立的。因此,张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蔡某的包。但在此期间,张某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保管物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荟萃

无偿保管合同多为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的一种形式,其保管人的管护义务标准相对较低,但重大过失仍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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