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

我在06年毕业时,和单位签订了一个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相关的事情。
相关的条款具体如下:
签订陆年期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在甲方工作不满陆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缴违约金60000元。(每满一年减少10000元)。
我现在打算提出辞职,根据上述情况,我需要缴违约金吗?有懂的专家请指教,真的非常着急!十分感谢!

当然。

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有法律效应的,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后简称《劳动法》,又称劳资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间建立的一种关系。

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有两个作用:
其一:损害赔偿作用。劳动者突然离职,肯定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那么劳动者就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或赔偿。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在计量上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在现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关联的,某一员工出现问题不足以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员工的流失就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只能说明这个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缺陷。如何准确确定补偿或赔偿的数额要把握实事求是、责任大小、充分考虑劳动者支付能力的原则。

其二: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作用。为了建立社会“诚实信用”的理念,用人单位收取违约的劳动者违约金,也可以看作对不守信者的一点处罚,是应该的。综合以上两点作用可以看到:劳动者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多少要考虑到劳动者支付能力,造成经济损失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

2. 违约金不应失去公平
目前,《劳动法》虽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使得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了合法的前提条件,因为在现在地法律体系中,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就是合法的。但是在订立违约条款时还应当注意不得违法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其次在履行有关的合同条款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钻法律空子。如有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违约金额超过了职工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工资总额,这事实上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条款。有的职工在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财力将其调入广州后,立即跳槽等。由此又产生出第三个问题,即完善劳动法法律法规的问题。《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要求,如前面所述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合同法》中属于可撤销的条款,而在《劳动法》中根本就没有涉及。对于在履行劳动合同中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都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

3. 法院不支持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当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承担的方式。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而且,劳动法在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并不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从以上看来,双方订立的所谓“违约金”是违反劳动法的,不应当支持。

4. 赔偿责任只相对于经济损失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比较多的企业在劳动会同条款中规定了违约金内容。对于该条款是否合乎劳动法律要求?存在一些争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时,规定了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对这种责任是否可以由违约金形式出现,没有明确。但在今年北京市于2月份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却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该文件称: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劳动法对违约金条款没有作出规定。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在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的第7项内容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于这一责任,企业与劳动者不同,对于企业而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需予以赔偿。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责任包括:“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即这一责任仅仅只包括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是否可以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扩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在众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是在与大学生或有一技之长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数目可观的违约金条款,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很多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已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挽留和阻止其职工离开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这时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相当于一分卖身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一般只是针对职工在提前解除合同这种情形时所约定的责任。实际上,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其他形式的违约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比如,职工按合同必须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如果职工迟到,算不算违约?企业突然间的加班算不算违约,需要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等等。同时,如果企业违反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在在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同时,另支付对等的违约金。当时如果我们从进行一些分析,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值得斟酌的。

首先,从违约金的来源性质看:违约金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是泛泛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金不等于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上,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现形式有赔偿损失,定金不返,支付违约金等几种。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经济合同中,违约金是制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是在违约者一方处于主观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

同时,违约金一般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相反,则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其违约金数额不可能高于合同标的总金额。同时,对于有些合同,法律明文对其数额予以规定,如合同法出台前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5%,专用产品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0-30%”。

从上面条款可以看到,这些规定所约束的合同均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培训或者聘任(具有一定专长的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合同,即作为个人其共同点是包含有智力或者知识性专长。联系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知识就是生产力”,知识能够成为生产资料,可以成为企业股份的实际情况。那么是否可以看到,对于这类型个人与合同对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一种经济合同,或者包含一定的经济合同成分。如果分析现在高科技企业中存在的大量高薪科技人员,他们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劳动力付出,他们的所谓工资实际包含有较大成分的知识性利润。对于他们而言,知识就是资本,高工资就是这一资本所带来的利润。

但是,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虽然有所谓的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的区别,但这主要还是一种习惯性用语,或者仅仅体现在理论层面,而没有在制度上予以确认和区分,这样,如何区分某一个劳动者是属于知识型劳动者还是纯粹的体力劳动者,各自所占比例是多少等等,便难以确定。在现在对此还难以做一个明确区分前提下,我们认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责任的承担,不应该笼统的规定违约金条款,而应该有所区别。如果这种区别难以履行,那么对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违约责任的承担,就应该局限在劳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以损失是否产生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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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30
1、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是多少,这个就由劳资双方在合同里约定。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要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且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是不一样的。根据你的说法,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没有与你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也没有对你进行培训,又因为劳动合同法优先于劳动法适用,因此你提前离开公司的,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退一步讲,即使你需要对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不可能是6万元。该笔费用过高,对你不公平,应当予以减少。

个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违约金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你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的,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08-11-2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最高是5万元,而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最高是3万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30
首先解答你第一个第二点疑问:
尽管你提前30天申请离职,但是你需要赔偿的不是违约金,而是培训费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如在期限内离职,员工需要承担培训协议未履约部分。前提是企业与你签订了培训协议。如果没有培训协议,仅仅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是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学校出资进行的培训,企业是无权要求员工返还的。
再说一下你的加班问题
这里要提到的一个名词“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因为某些行业某些岗位实际不适用8小时工作制度,所以国家才设定的另一项工作制度,企业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经过省级劳动部门层层审批。你说你们的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首先你要先看你手中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劳动部门盖章,如果有,说明企业是经过审批了,你所在的企业有资格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如果没有盖章,那么你可以要求你的企业出示省级劳动部门对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批文,如未经过审批就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有盖章或者有省级劳动部门审批的批文,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也不是说劳动者为企业工作多少小时都不计算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依然要遵循劳动合同法中每月工作约23天(约176小时)的规定,只是不必按照每天8小时来工作,超出时间依然要支付加班费。
另外,一个人掌握知识的多少,跟是不是从事行政工作没有必然关系。
第4个回答  2008-11-30
今年有新的劳动法实施,不管你签了几年,只要你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就不用缴那六万元的违约金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