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置换金

我93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到2004年公司与我置换身份,拿到了补偿金,继续在公司工作.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公司被私营收购,合同终止,又要补偿,但只从04年开始补,想问,04年的置换算工龄清零吗?合法吗?两次补偿有差价,可以追讨吗?

那你们在劳动合同里有说到劳动报酬方面或是转移方面的补偿金的吗?要是很明显的说到,然后和你现实的拿到,然后还要看一下国家劳动法的补贴率什么标准是减低还是增加了!要是减少的话,那拿到有差价比上次少的话,那是正常的!

象现在减薪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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