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职位和实际工作不一样

请问,我于今年入职现任公司,招聘广告和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市场专员。
但是入职的时候告知我暂代某行政职位几个月,但是时值今日一直都暂代着。我也多次提出过我什么时候可以转到市场去做,得到的答复总是说会招人之类之类,要么就说还要我提高什么什么能力。

请问,1.这样算是违反合同法或者劳动法么?
2.我有什么权利么?去向什么部门申诉?
3.如果我离职的话,能否因为这个理由提出要求或者赔偿?

  1、当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违反劳动合同法,岗位必须是合同上约定的岗位
2.你可以要求你做市场专员的工作,去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大队或仲裁烃申诉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六条,你可以随时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