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耕地,自留地,可以抵押吗?
啥叫国有土地?据个例子? 商品房的“房产证”属于国有土地吗?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9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抵押人出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参考资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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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