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政府采购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质疑

一个学校装备采购项目,主要是智能化系统,另有一个校园综合管理平台(约占总造价的5%以内)。项目控价2300多万,采购综合评分的办法,价格因素占33分(相当于每分值72万元),软件演示占15分(此项最高得分价值15分*72万=1080万)。软件的功能演示,是此项目的控标因素,软件功能演示的评分分值过高,明显不合理的评分标准设置。如何质疑,需要法律依据,请明确说出这种不合理设置违法了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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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6

看了一下相关法规,真没细致到说“软件演示不能超过15分”这样。不过,你既然觉得他的分值设置的不合理,那你可以参考以下这项条款。围绕着他来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设定的打分依据,只能基于两方面内容,一是采购需求,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政策法规没看到,采购需求你比较熟,应该比较清楚。

采购活动一般都有采购记录,会列明评分标准和中标原因。你向上级部门质疑的时候说明质疑内容,申请查看采购记录,问问他们为啥子就中标那家就能拿高分,具体依据什么评分标准这样。

以上所说仅供参考,具体的还得你自己琢磨。顺便说下,企业荣誉那栏的资质可以找我办,看ID。

第2个回答  2018-11-13
招标中的资格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包括对如法人地位、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专业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等审查。该项目中投标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规定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属于指定行业做的业绩。而特定项目业绩是招标活动中必须的,也是主要的。不等同于特定行业的行业业绩。同样,投标人不能将 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产品自身的业绩。
比如,某企业资质等级很高,但曾未做过相当规摸的住宅小区绿化工程,招标人肯定不能将工程交给这样的企业来实施。所以,资格条件中规定是否曾做过相当规模的类似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追问

主要针对软件功能演示设置评分15分质疑,需要不合理分值的法律依据。其余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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