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甲将要出国,于是将自己的一架照相机送与朋友乙保管。翌日,乙的一位同事丙见到乙在用这台照相机,以为是刚买的,就像乙提出转卖给他的意思。乙答应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其后,丙又将照相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丁。回国后,某甲在邻居某丁家里玩,见到了自己的照相机,于是要求某丁返还,某丁拒绝返还。于是,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返还照相机。
试问:某乙对于照相机的占有对外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某丙能不能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某丁有无义务返还照相机给甲?(请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论述)
案例4
1995年1月20日,杨中明与张晓兰虚报年龄,在A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10月30日,张晓兰生育一女,取名杨玉红。1996年11月2日,原告张晓兰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至A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杨中明离婚,法院立案后,三桥乡人民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杨中明与张晓兰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于1996年12月21日撤销了杨中明与张晓兰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12月22日,在双方父母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中明与张晓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1.女儿杨玉红由杨中明抚养,张晓兰不负担子女抚养费;2.双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杨中明付给张晓兰经济帮助费500元。现已履行完毕。
针对此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在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故应裁定终结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体现法律威严,并用判决形势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最后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动员原告撤诉。
试运用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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