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 安排员工20小时连续作业 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

看到劳动法中这样写道: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我一下子迷惑了,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比方说一天8小时,一周五天40小时,一个月160小时,半年是960小时,在综合工时中,前三个月产量大,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后三个月不上班也可以,只要总的半年是960小时之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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